赵先生于去年3月15日与某家政公司签订《聘请母婴护理员服务合同》,聘请公司特星级月嫂照顾双胞胎宝宝和产妇(一个月按30天计,工作26天,休假4天,月工资4500元),聘请时间为2009年3月15日到4月14日。除常规条款外,还约定了三条条款:
1、期间如因护理不当造成婴儿和产妇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责任由甲方(家政公司)承担。2、如果乙方(赵先生)对护理员的服务不满意,可终止合同,费用按天结算。3、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服务费先付2500元,一星期(3月22日)电话回访满意后付清余款。
3月19日,赵先生对护理员的服务不满意,要求辞退护理员,家政公司同意。护理员共护理4天,平均每天工资173元(即4500除以26天),共计692元,但赵先生联系公司负责退款的经理后,对方却称公司宣传册上特星级月嫂日护理费180元,故4天费用是720元,另外要加收双胞胎费用。
赵先生认为:合同上并未注明180元一天的护理费;另外,签合同前一天,公司主管就带着护理员上过门,在签合同时知道是要照顾双胞胎,该公司擅自变更收费标准不合理。
【律师点评】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杜艳芝律师:
案例中,赵先生与家政公司已签订书面合同,就家政服务报酬、时间和内容进行了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该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家政公司所称公司宣传册注明的护理费标准并非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且该公司主张按双胞胎增加收费与合同约定不符,其签订合同时亦知晓服务内容包括照顾双胞胎,因此公司要求变更收费标准和加收报酬的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赵先生可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要求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收费。
【市消委会提示】
赵先生的做法是明智的,选定月嫂后,应与家政公司签订合同,以便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与家政公司签订的月嫂雇佣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
1、月嫂资质要求。如选定月嫂,并注意查验相应身份证、健康证、从业经验、上岗资格证、照片、体检证明等证件,注意证件是否过期;
2、月嫂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及工作期间和休息期间的工资如何计算;
3、月嫂工作范围。由于月嫂属于比较专业的工作,主要职责是照顾产妇和婴儿,明确工作范围,以避免双方在工作期间因工作范围的不确定而产生纠纷;
4、对月嫂的其他特殊要求。有的家庭可能会对月嫂在年龄、工作经验、说话的方言、生活习惯等方面有特殊要求,可在合同中明确提出;
5、如何解聘和更换月嫂。即便是通过面试的月嫂,在工作中可能难免会发生纠纷,因此,需在合同中注明如何解聘和更换月嫂,以及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
6、押金退还方式。有的家政公司需要消费者先支付一定金额押金,消费者应在合同中明确押金如何退还,退还时间限制等内容;
7、违约责任约定。明确违约条件,应承担的责任及相应的赔偿金额,以免发生纠纷由于违约赔偿不明确而导致扯皮。